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可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则是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2、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可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

(1)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粮食烘干设施、晾晒场、粮食和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污水、畜禽养殖粪便等废弃物存储、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检验检疫监测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原料、设备、农产品临时分拣、存储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如何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1、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2、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项目名称、设施类型和数量、用途、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的条件。协商一致后,土地使用条件和建设方案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3、用地协议备案,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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